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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地方税局关于2016年淮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9-13 信息来源: 所得税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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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残疾人联合会

淮北市财政局

 

 

公告

 

 

2016年第6

 

淮北市地方税局关于2016年淮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公告

 

为规范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6年(费款所属期为2015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含濉溪县)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201691-12月31)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二、用人单位应在征缴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或登录安徽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符合免征残保金的小微企业也应据实申报,在申报界面下录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后,选择 “减免性质”栏下拉框中的减免文件后系统会自动减免并进行减免统计。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公告。

                  

在线av不断更新  淮北市残疾人联合会  淮北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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