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征时间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实现环境保护“清费立税”。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征收对象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四、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三)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五、不缴纳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注意:
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六、暂予免征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七、税收优惠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八、如何申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