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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咨询问题(2017年12月)
发布时间: 2018-01-04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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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12月)

一、问:什么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对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

答: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政策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

二、问: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零售和批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是多少?

答:月销售(营业)额30000元以下(含)征收率为0%;月销售(营业)额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征收率为0.5%;月销售(营业)额50000元以上征收率为1%

【政策依据】《在线av不断更新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在线av不断更新公告2016年第1号)

 

三、问:咨询补发的工资、薪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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