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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咨询问题(2017年10月)
发布时间: 2017-11-03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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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10月)

一、问:我市工会经费如何计提?

答: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由地税部门代收。经省总工会认定汇总上缴工会经费的省直属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10%收缴。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缴费单位按计提基数全额收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一年之内建会的,市总返还基层工会全额收缴额的60%部分的经费。

【政策依据】淮北市总工会、淮北市地税局《关于委托市地税机关代收全市工会经费的通知》(淮工发[2017]44号)

二、问:计提工会经费时的工资包括哪些?

答: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政策依据】淮北市总工会、淮北市地税局《关于委托市地税机关代收全市工会经费的通知》(淮工发[2017]4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号令)

三、问:不按期缴纳工会经费有何法律责任?

答:对逾期未予申报或故意少报以及没有缴纳的,从应缴纳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经催报催缴无效的,市总工会可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策依据】淮北市总工会、淮北市地税局《关于委托市地税机关代收全市工会经费的通知》(淮工发[20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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