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6月)
1、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问: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3、问: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有何优惠政策?
答: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