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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咨询问题(2017年5月)
发布时间: 2017-06-12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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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5月)

1、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如何缴纳契税?

答:对城镇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2、问:注册资本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印花税是按认缴资金缴纳还是按实收资金缴纳?

  答: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未实际投入的资金会计上未记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所以不需要贴花,待实际投资时再行贴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3、问: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数3/户﹒月(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中,城市低保户先收后返,全额返还。

(二)学校

1、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在校教职工人数,5/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2、高中,按在校师生人数,1/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3、大中专院校,按在校师生人数,2/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三)工业企业,按职工人数,1.5/人﹒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四)国家机关、团体、医院,除工业、商业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2/人﹒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五)旅店、餐饮、娱乐业,按营业收入的5‰计收。

(六)广告、装璜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收。

(七)商场、门面店铺,按营业面积,0.35/平方米﹒月。

(八)超市、经营摊点、集贸市场,按营业面积,0.5/平方米﹒月。

(九)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1‰计收,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项目免收。

(十)自行运输到垃圾处理厂的单位或个人,按垃圾量,50/吨。

(十一)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政策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淮政办[20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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