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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咨询问题(2017年3月)
发布时间: 2017-04-1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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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3 

1、问:合并后的新企业承受合并各方的房屋权属,是否应缴纳契税? 

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2、问: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个人投资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

3、问:租赁集体土地是否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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