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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咨询问题(2017年2月)
发布时间: 2017-03-06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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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2

 

一、问、哪些收入应该纳入年所得超过12万申报范围?

答:12万申报收入包含个人所得税全部11项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二、问、哪些收入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12万元中?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三、问、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要负何种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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