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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咨询问题(2017年1月)
发布时间: 2017-02-08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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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1

一、问: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职工因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问:同一凭证上记载不同的经济事项应如何计税贴花?

答: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三、个人出租房屋,按年一次性预收的房租费如何缴费增值税?

答: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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