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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咨询问题(2016年11月)
发布时间: 2016-12-12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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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11

一、问: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到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接受税务管理。

政策依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二、问:“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获取工商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有关表单信息,维护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相关登记信息,无而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政策依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三、问:“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注销?

答: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销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然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清税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政策依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四、问:“两证整合”是否统一设置过渡期?

答:为尽量减少改革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负担,此次“两证整合”改革没有设置过渡期。对于改革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要求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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