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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咨询问题(2016年10月)
发布时间: 2016-11-10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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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10

一、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对于出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二、问:淮北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确定如下:

1.开发项目位于淮北市境内(含濉溪县),计税毛利率统一为15%;

2.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均为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但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确认以前年度账证不健全、核算不规范、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依法执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0%。

政策依据:《在线av不断更新 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2

三、问:对于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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