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秘【2013】14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调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范围通知如下:
一、淮海西路至西山隧道沿相山至煤师院以南,东山路至东岗楼立交桥以西,高岳路至南湖路以南,南湖路至南黎路以西,南黎路至萧濉新河以北,萧濉新河至淮海西路以东的土地(含上述所有路的对面第一宗土地)为一等,12元/平方米。
二、开渠路至岱河以南,沿岱河到长山南路以西,沿长山南路、孟山南路顺市县界到萧濉新河以北,萧濉新河以东至南黎路以南,沿南湖路、高岳路、东山路至开渠路以东土地为二等,10元/平方米。
三、北外环至龙河以南,沿龙河到梧桐路穿101省道至萧濉新河以西,由萧濉新河以北沿市县界经101省道、淮海西路、102省道至北外环以东(一等、二等除外),以及淮北凤凰山(食品)经济开发区、淮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及其以东至101省道、烈山经济开发区、北外环以北杜集区开发区滂汪工业园范围内土地为三等,8元/平方米。
四、市区其余郊区的土地为四等,6元/平方米。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