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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18-01-15 信息来源: 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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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发票知识问答

                           发票基本知识

                           发票日常管理

                           发票防伪与辨别

                      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

                             发票热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基本知识

 

1、什么是发票?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2、发票有何作用?

发票是记录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的商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证明,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发票管理,正确使用发票对于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发票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20015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发票管理方面的主要规定是: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何时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12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1223日由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1220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01121日起正式施行。

5、《发票管理办法》修改体现了发票管理哪些新要求?

主要有: 一是简化了发票领购流程,积极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抵制假发票,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查询发票真伪便捷渠道。二是禁止非法代开发票,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如税控装置、非税控电子器具、网络发票等防范虚开发票。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增加了部分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

6、发票的基本联次是什么?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7、哪些行业应当使用地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

主要有: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

8、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有何规定?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现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地方(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

9、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2010年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目前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以及部分保留票种,主要是:建筑安装行业、销售不动产行业、医疗卫生行业、旅客运输行业、公园门票等。

10、通用机打发票有哪些规格?

目前,我省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5种:210mm×297mm241mm×177.8mm210mm×139.7mm190mm×101.6mm82mm×101.6mm。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

卷式发票包括税控卷式发票和非税控卷式发票,按发票宽度分为4种,为44mm57mm76mm82mm;按发票长度分为2种,为127mm152mm

11、通用手工发票有几种金额版面?

通用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mm,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12、通用定额发票如何分类?

通用定额发票面额分6种,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和伍拾元。非有奖定额发票规格为175mm×77mm,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有奖定额发票规格为213mm×77mm,联次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

13、何为“即开即兑型”有奖发票?

即消费者在消费后取得合法的有奖发票,即可刮开发票兑奖联上的刮奖区,若刮奖区内印有奖金金额,即获得相应金额的奖金;若刮奖区内印有“谢谢您索取发票”“护税光荣”“祝你下次中奖”等字样,即没有中奖。

14、目前我省地税系统主要在哪些行业推行了有奖发票?

主要在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行了有奖发票。

15、何为税控收款机?其销售价格如何构成?

税控收款机是具有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并可实现税务机关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税控收款机的价格包括税控收款机机具费用和若干年的售后服务费用。

16、目前我省地税系统主要在哪些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规定,我省地税系统结合实际,主要在娱乐业、服务业、货物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17、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装置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0412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按照上述标准予以抵扣。

2)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所确定的原则,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即:将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发票日常管理

 

18、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有哪些要求?

一是普通发票的印制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二是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三是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四是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六是普通发票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19、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0、单位和个人如何申请领购发票?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按照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购发票。再次申请领购发票时,纳税人只需要持《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即可。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1、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专用章有何规定?

原《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时应当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2、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专用章式样是如何规定的?

新式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新式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新式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新式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二)宽1mm;(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span style='mso-ignore:vglayout;;z-index:1;left:0px;margin-left:300px;margin-top:10px;width:151px; height:113px'发票专用章式样:

 

 

23、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新式发票专用章何时启用?

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2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123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24、开具发票应该遵循什么规定?

一是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是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是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四是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5、已经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应当保存多久?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2010年,省地税局规定:对于通用机打发票使用量特别大的纳税人(年用票量200万份以上),经各市地税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保管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年,同时纳税人必须确保其已开具发票的电子明细数据保存5年以上,以备核查。

 

发票防伪与辨别

 

26、目前地税机关普通发票主要采用了哪些防伪措施?

安徽地税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包括专用水印纸、专用干式复写纸和专用无碳复写纸。安徽地税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的特点是在原有“SW”水印防伪基础上,增加区域性防伪标志---“安徽地税”水印图案。

一是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用于印制通用定额发票和税控卷式发票。发票联有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另外还有“安徽地税” 水印图案,并在发票联上方正中央套印大红色发票监制章和右侧套印发票号码。

二是防伪压感纸。主要用于印制计算机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如电信业发票,移动发票、寿险业发票等多联次发票。该纸是对上述防伪水印纸进行涂炭,以达到复写功能。

三是干式复写纸。主要用于印制通用手工发票及部分计算机开具发票,如货物运输业发票等。该纸正面为白色原纸,背面是无毒的水性有色涂层。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使用绿色(第一、二及抵扣联)、蓝色(其他联次),最后一联使用配套的无背涂的普通打印纸。

27、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税务机关应当提供何种服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28、纳税人和消费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辨别发票真伪?

一是检查普通发票防伪标志。

二是通过查询方式鉴别普通发票的真伪:

1)可以通过因特网登陆税务网站(发票正上方椭圆型发票监制章上记载的税务局),访问普通发票查询栏目,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普通发票的领购单位。

2)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按自动语音提示将取得发票的12位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录入后,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此发票的真伪以及发票的开具单位。

3)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

29、在发票检查中,被检查人有哪些义务?

(1)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发票或者凭证确认证明;

(3)收执发票或发票存根联的单位,要如实填写税务机关发出的发票情况核对卡,并按期报回。

30、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1、违反发票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分别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主要有六大类:

第一类: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类: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类: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类: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类: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类: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2、发票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注:20112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款,并于201151日起施行)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20112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本款,并于201151日起施行)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注:20112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本款,并于201151日起施行)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发票热点问题

 

33、什么是合法的扣税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具体包括: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34、个体工商户没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可以领购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

35、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软件的单位必须要具备计算机、平推式打印机及网络系统等硬件资源相关设备的配置。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由省地税局统一组织开发,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安徽省地税局及各市地税局网站下载安装软件、操作手册、培训视频和通用机打发票注意事项。省地税局将对通用机打发票使用注意事项进行动态梳理。如果纳税人在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过程中遇见问题,可以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36、建筑安装劳务总分包发票如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自200911日起建筑劳务总包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条款已取消,根据《条例》第一条规定,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是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所以分包人按分包营业额申报纳税后开具分包发票,总包人按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申请后经审核批准可以开具总包发票。

37、境外消费没有“发票”怎么办?

国外也有“发票”,但国外一般不要求纳税人使用官方制定的发票格式,发票由纳税人自制。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38、开具地税机关运输业代开发票并代征所得税,那么国税在征收所得税时,是否重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的规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税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税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税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税局办理退税事项。因此,上述情况不会造成重复征税问题。

39、申请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需要哪些条件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1)纳税人(餐饮、娱乐业除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分为两种:

一是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是被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分为三种:

一是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是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的。

3)纳税人异地经营的情况。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省外市、县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地税机关代开。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要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申请代开。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开具金额1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即可。

40、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途径有哪些?  

1)拨打举报电话,安徽省地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电话:0551-5100799,各市地税局举报电话印制在当地发票票面上;

2)到当地地税机关举报;

3)给地税机关写信或登陆地税网站举报;

4)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12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拆本使用发票;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调出发票查验;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1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2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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