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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申报
发布时间: 2018-05-18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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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营业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


【报送资料】 

1)《营业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或《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2份(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除外)。 

2)对应税收入中按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提供扣除凭证。 

3)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占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完整填写减(免)税额等内容,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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