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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发放
发布时间: 2018-05-21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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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申请单》。

(2)《发票领用簿》。

(3)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4)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等不予放票的监控信息,存在的启动处理处罚基本流程。

(5)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制作《发票领用申请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5)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6)纳税信用为D级的,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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